男子用可视化“神器”钓鱼?抛下鱼钩落入法网!10月14日,恩施市检察院检察官以案说法,提醒广大钓鱼爱好者切勿以身试法,不要越过法律红线时许,钓鱼爱好者张三(化名)携带一套由鱼竿、摄像头、显示屏、锚钩组成的可视化锚鱼设备,来到恩施市某渡口捕鱼,被渔政部门现场查获,相关设备和渔获物被依法予以扣押。“我晓得我钓鱼的区域属于清江流域的干流,但是我不知道这种设备是禁用的。”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钓鱼爱好者张三解释道。
“他口中的钓鱼,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垂钓,而是利用可视化装备来锚鱼。”承办检察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与传统垂钓的诱饵上钩不同,它通过水下摄像头和显示屏实时监测鱼类活动,一旦发现目标,便主动收竿,利用硕大的锚钩直接刺入鱼体。这种捕鱼方式针对性强、杀伤力大,鱼类难以逃脱。正因如此,它被明令列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承办检察官介绍,经恩施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张三使用的锚鱼竿及锚钩属于禁用渔具。其捕鱼地点属于清江水域,根据相关规定,恩施境内清江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2025年7月8日,案件移送至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张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张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渔获物数量和价值较少等情节,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会上,受邀参会的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经过充分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并表示该决定既彰显了司法威严,又传递了司法温度。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承办检察官介绍,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为切实发挥法律的惩戒和教育作用,恩施市检察院立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送达了《检察意见书》,明确提出依法给予张三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律意见。9月18日,相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对张三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捕鱼工具及渔获物1条的行政处罚决定。
承办检察官提醒,“可视锚鱼”已违背了钓鱼的初衷,其本质和网鱼、电鱼没有区别。广大钓鱼爱好者在钓鱼活动中切不可使用可视锚鱼器等明文禁止的禁用渔具,一定要依法依规,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否则,收获的不是上钩的鱼儿,而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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